贵州服务中心 资产管理办法

贵州服务中心 资产管理办法

贵州助力翱翔助学服务中心
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贵州助力翱翔助学服务本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中心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贵州助力翱翔助学服务本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要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是由本中心本身占有、使用和受捐赠人委托代理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无形资产(含会标、商标、计算机软件、网站域名)等。其中,本中心自用资产预期会为本中心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受托代理资产由本中心按照捐赠人意愿转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本中心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条 本中心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避免资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自用资产的确认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凡单位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容易损耗、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 本中心配置自用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厉行节约。
第六条 验收自用资产时由经手人、供货商、本中心主管领导三方签字确认。已验收入库的资产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组织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领用自用资产要办理出库手续,由领用人签字确认。本中心秘书处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的责任,对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八条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捐赠人向本中心捐赠,具有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用途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第十条 受托代理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本中心接受受托代理资产,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由捐赠方、本中心和监交方三方验收后签字确认。建立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受托代理资产安全完好,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如发生盘盈、盘亏、减值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受托代理资产要严格按捐赠人意愿划拨和使用,将受托代理资产交付受助人时,应在财务账簿和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同时记录。
第十四条 按照《本中心章程》规定,受托代理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用途时,本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章 资产信息公开及监督

第十五条 本中心自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相关资料须完整真实。本中心资产的管理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需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捐赠人提出查询所捐赠资产的去向、使用方式、管理情况、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本中心要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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