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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贵州服务中心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贵州助力翱翔助学服务中心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中心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中心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中心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中心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本中心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本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四)分类公开原则。本中心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中心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条 本中心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中心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中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中心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中心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按年度公开在本中心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九)本中心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八条 本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中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中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中心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并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结束的,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中心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以及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贵州助力翱翔助学服务中心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本中心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六条 本中心开展定向募捐的,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本中心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本中心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保持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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