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财务行为,加 强 财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协会管理条例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二)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协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协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二、 收入管理

 
(一)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1、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投资、利息收益;
 
4、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应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三)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四)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五)   对于实物捐赠,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并办理实物的入库和入账手续。

三、支出管理

 
(一)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协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根据民发【2016】189 号规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 万元高于8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 万元高于4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三)  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接收单位签章后销账, 并办理出库出账手续。

四、现金管理

 
1、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核定库存定额和备用金,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2、出纳必须每天按现金业务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3、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及时送存银行。
 
4、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5、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交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在当月的工资中扣还。
6、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员工,临时聘用或外单位人员不得借
用。


现金的使用范围:
 
各种业务的往来,除国家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现金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交秘书长、理事长批准之后方可使用。 
 

五、 票据管理

 
(一)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领取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单,支票领用人应在领用单和支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三)财务人员凭审核无误的支票“申请单”签发支票,并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具体用途。金额如暂不能确定的可暂不填写,但要标明支票的限额。支票领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领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四) 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签字笔,按支票顺序填写,字迹应端正、清楚、填写大小写金额栏必须正确无误,不得更改。
(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应在登记簿中签名,并对此支票妥善保管及负责。
 
(六)    支票如不慎遗失,支票领用人应马上通知财务人员及领导, 财务人员应立即出具公函,写明遗失支票的号码、签票日期金额及内容,到开户银行及有关单位申请挂失止付。
(七)为了加强对空白支票的保管,应将空白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分开存放。支票不得事先盖有印鉴,确保支票及银行资金的安全。
(八)对作废支票,应将作废支票及存根同时加盖“作废”章, 年终登记装订档案。

六、费用报销

 
(一)协会内的任何开支项目都应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如需采购重要物资,应填写“协会购买物品呈批表”。按表格的内容要求填写,经财务、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购买。报销时应将该表与报销单据同时交予财务。
(二)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领用支票时应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办理借款时填写“借款审批单”。
(三)报销单据的内容要填写全面。填制凭证的日期,报销部门, 用途,金额(大小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报销人,领款人,复核人员,出纳人员,秘书长批准。(如工作需要限额审批,则根据修订后的具体规定实行)。按各种凭证要求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随意涂改、刮擦与挖补,文字要简便,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
(四)原始凭证必须是带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发票(如因到遍远地区开展慈善活动,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执行项目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得收据等相关原始凭证;如因收据等相关原始凭证也无法取得,项目执行人应当就无法取得任何凭证写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秘书长签字后持费用报销单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发票的内容(日期、摘要、数量、金额、印章)必须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单据必须整理分类,粘贴整齐。
(五)费用开支当月报销。无特殊原因,不得滞后,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六)各类报销凭证整理后送交财务部复核,财务对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复核完毕后送秘书长审批。审批后报销人持单据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七)财务人员对有关单据验证无误后,再支付现金或支票,并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章并签名。
(八)报销人员应当面点清现金或看清支票,然后在经办人、报销人、领款人等相关栏处签名。
 

七、投资决策

 
重大的投资活动须满足章程规定的要求,制定投资决策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八、财务决算

 
(一)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二)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三)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四)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九、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一)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二)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三)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十、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都是协会重要的财务档案和历史资
料,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由财务部负责整
理归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助力翱翔助学协会

 

附件:财务审批管理规定捐赠资金使用审批管理:

 
1、有定向捐赠资金协议的,根据与受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使用捐赠资金。
2、没有定向捐赠资金协议的,使用捐款实行分级审批,权限如下:1万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 万以上(含  1万)由理事长审批。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财务人员要认真复核支付申请的标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行政管理费用审批管理:

 
1、行政管理费用开支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使用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费用在  5000 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由理事长审批。
2、行政管理费用的主要开支范围:
 
      (1)支付工作人员工资、补助、社会保障及福利费等。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适当考虑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2) 支付办公费、水电费、电话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等支出。
(3) 支付为公益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广告费、编印刊物、宣传材料、制作捐赠证牌、纪念品及对捐赠者接待、奖励等费用。

 
助力翱翔助学协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助学翱翔助学协会(下称协会)实物受赠、捐赠行为,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协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协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 为贫困患者和贫困地区基础医疗提供治疗需要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
(二) 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提供教学用品、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等物资支持;
(三)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协会捐

 
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本协会不接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种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本协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种类和交付时间等。
第五条 本协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协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六条 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 本协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 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
 
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 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协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协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协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协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九条 本协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协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本协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协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 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

 
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 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协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 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
 
(二)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
 
《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 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 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协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四 本协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般情况下应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和用途等。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协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协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协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协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 捐赠人应及时向协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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